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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任秀英与闫营子村委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秀英,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闫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任秀英。被执行人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闫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达,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秀英与被执行人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闫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