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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范逸忻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逸忻,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9行初65号原告范逸忻,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2016年4月7日,原告范逸忻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沪虹建(2015)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院同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6)沪0109行初65号。同日,本院已立案受理了原告雪峰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沪虹建(2015)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案号为(2016)沪0109行初63号。由于上述两案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系同一行为,即使行政复议决定文号不同,但复议决定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相同,且均维持了该行政行为,故应予并案审理,现裁定如下:将(2016)沪0109行初65号案件原告范逸忻作为(2016)沪0109行初63号案件的共同原告并案审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范逸忻。审 判 长  邱 莉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