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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吉冬梅与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冬梅,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冬梅,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黄正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利,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孙佳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吉冬梅因与被申请人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基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冬梅申请再审称:涉案两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时间与上市时间均在2010年7月1日之前,海富基金公司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修改中比基金业绩报酬的分配办法的议案》只是海富基金公司内部规定,对涉案两个投资项目不能适用。海富基金公司针对吉冬梅按照《关于修改中比基金业绩报酬的分配办法的议案》进行处理,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而且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吉冬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1年11月2日,海富基金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比基金业绩报酬的分配办法的议案》,该议案是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原审法院确认该议案有效并无不当。鉴于吉冬梅于2013年4月1日提交辞职报告,原审法院依据《关于修改中比基金业绩报酬的分配办法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所作判决,于法不悖。吉冬梅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吉冬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冬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