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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陆震与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震,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548号原告:陆震。被告: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武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震与被告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新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