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封永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封永焕,王默然,济南悦茂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封永焕,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悦茂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默然,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悦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封永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封永焕、王默然、济南悦茂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封永焕名下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车辆以及被执行人王默然房产外,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