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梁志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志明,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1996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志明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梁志明为图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以高利息回报,向被害人彭某甲借款25万元后无法联系;2.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志明为图财,以投标广东省怀集县三广市场空调工程为由,向被害人何某甲借款21万元,并承诺事后分红10万元给被害人,后失去联系;3.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梁志明为图财,以帮被害人李某甲申请廉租房、入股倒卖德庆县新圩镇地皮、入股投标怀集县三广市场空调工程等理由,诈骗了被害人李某甲169990元,后失去联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志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梁志明辩称,1、我因为中风住院,不是逃跑,失去联系不是事实。2、起诉书的三宗借款都是属实,但第一宗我已还款12万元;第二宗21万的借款未还,但有5万元属于利息;第三宗我已还款3万,实际欠款是13万多元。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梁志明为图财,先后多次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并承诺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彭某乙借款后长期外出,欠下25万元未还。2.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志明为图财,以投标广东省怀集县三广市场空调工程为借口,并承诺事后分红10万元,骗取了被害人何某乙借款21万元,此后被告人梁志明长期外出,借款一直未还。3.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梁志明为图财,借口帮被害人李某乙申请廉租房、入股倒卖德庆县新圩镇地皮、入股投标怀集县三广市场空调工程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169990元,后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志明的归案情况。(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梁志明曾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4)借条6份,证实被告人梁志明立下借条取得被害人的款项情况。2.被害人陈述(1)彭某乙的陈述,其主要陈述了被告人梁志明2013年8月份的时候说做生意需要钱应急,向其借了几千元来周转,没写借据,后来过了十几天之后就将这些钱归还。之后,被告人梁志明多次以生意缺资金、购车等理由借款,共计结欠25万元拒不归还的事实。(2)李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是被告人梁志明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以购买地皮、投标怀集县三广市场空调工程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99990元并经追收才立下欠据,至今还欠169990元无法归还的事实。(3)何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是被告人梁志明在2015年2月13日左右,以投标怀集县三广市场空调工程为借口,承诺在完成空调工程后分红10万,分三次借款共计21万元未还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诈骗彭某乙部分:(1)2014年1月9日以需要钱做首乌生意借款壹拾贰万元,并许诺给他拾陆万元的高回报作为利息,所以当时就写了一张贰拾捌万元的借条给彭某乙。但并没有将钱用于做首乌生意,而是用来做了其他的生意,后来亏本了。(2)2014年3月26日以需要钱购买汽车为名借款肆万元,但我并没有将该笔钱用于买车。(3)2014年4月29日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借了壹万元,并写了借条,几天后就将这壹万元还了,没有叫彭某乙写收条。(4)2015年春节期间借贰仟伍佰元,后来于2015年5月15日写了八万元的借条给彭某乙,我实际上只拿了贰仟伍百元现金,其他的都是当是之前欠他钱的利息。(5)2015年5月20日借款陆千元,但我写了贰万伍仟元的欠条给他。以上这几笔款项我都写了借条给彭某乙的。在这期间我于2014年下半年向何某乙借了壹拾伍万元后然后还了柒万元,2015年春节前从向何某乙借了壹拾伍万元中拿了伍万元还给了彭某乙,但这两次还款我都没有要彭某乙写收条。诈骗李某乙的有以下几笔:(1)2013年6月以购买廉租房名义借6000元,后没有将钱用于购买廉租房;(2)2013年下半年以在新圩镇买地为名借款人民币陆千元,后没有将钱用于买地;(3)2013年下半年以承包怀集县萎仑路的电线杆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借款伍万伍仟元,但事实上没有承包到该工程。(4)2014年6月份我以买房为名借款伍万肆仟元,后没有将钱用于买房,(5)2015年1月以承包了怀集县三广市场的空调安装工程为名借款叁万肆仟元,事实上并没有承包该工程;(6)另外我向李某乙借了叁万玖佰玖拾元,以上借款我于2015年5月3日一次过写了借条给了李某乙,总的款项是壹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3月份时我还款叁万元,但当时没有写收条的,现在实际欠李某乙拾陆万玖仟玖佰玖拾范。我诈骗何某乙的是2014年12月份时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向他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但我借款时向何某乙许诺有高利息给他,所以他叫我将利息写进借条里,于是我就写了叁拾万的借条给何某乙,但实际我只借了何某乙壹拾伍万元,这壹拾伍万元有壹拾壹万元是何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另外的肆万元是提现金给我的。2015年3月26日我又向何某乙借了壹万伍仟元。2015年4月20日我又向何某乙借了肆万伍仟元。后面的两次借款我都写在了第一张写给何某乙的叁拾万的借据上了。我总共在何某乙处借了贰拾壹万元,这些钱我一分都没有还。以上借款理由都是我自己编造的,都不是真的。5.辨认笔录,彭某乙、李某乙、何某乙三人均指认被告人梁志明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彭某乙在肇庆市天宁北路广发银行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志明。7.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梁志明到案之后承认虚构事实诈骗三名受害人的钱财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志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各种理由诈骗他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志明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应予严惩。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财产利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责令被告人梁志明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给被害人彭伟民25万元、何炳乐21万元、李斌明16.999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石此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