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蒸执行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春明与衡阳市对外协作成套设备物资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明,衡阳市对外协作成套设备物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行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明,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衡阳市对外协作成套设备物资公司,地址衡南县硫市镇平阳村庙山组。法定代表人刘常林。刘春明与衡阳市对外协作成套设备物资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