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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冉辉兰,左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左立清,冉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98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负责人张国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唐尧,男,该行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左立清,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冉辉兰,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左立清、冉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左立清、冉辉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对被告左立清、冉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承担。审判员  舒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