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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金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094号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滨南街557号。法定代表人:叶银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丽平,公司职工。被告:王金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