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6刑初64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6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公刑诉〔2016〕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携带毒品至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石桥头下九巷6号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经鉴定,净重2.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吴某。交易后,被告人沈某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携带毒品至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石桥头下九巷6号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经鉴定,净重2.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吴某。交易后,被告人沈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0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交接清单,毒品毒资照片,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化验检验报告,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0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