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旗钢圈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旗钢圈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15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旗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16号。法定代表人罗建伟,系重庆旗钢圈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系重庆旗钢圈有限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东路69-301室。法定代表人庞青年,系石嘴山市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旗钢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商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5587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