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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莫剑与莫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剑,莫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467号原告莫剑。委托代理人何建宏,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信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剑与被告莫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剑于2016年4月22日以已与被告莫信龙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剑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剑负担。审判员  谭舒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朱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