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莫剑与莫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剑,莫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467号原告莫剑。委托代理人何建宏,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信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剑与被告莫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剑于2016年4月22日以已与被告莫信龙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剑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剑负担。审判员 谭舒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朱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