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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凡英诉都江堰市灌口镇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84行初42号起诉人刘凡英,女,1950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本院收到刘凡英起诉都江堰市灌口镇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状。刘凡英诉称,都江堰灌口镇街道办事处(原灌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灌府报[2014]331号文件违法,请求判决都江堰市灌口镇街道办事处(原灌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灌府报[2014]331号文件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都江堰市灌口镇街道办事处(原灌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灌府报[2014]331号文件的内容是都江堰市灌口镇人民政府向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关于对解放村四组村民刘凡英信访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汇报,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此情况汇报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刘凡英对都江堰灌口镇街道办事处(原灌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灌府报[2014]331号文��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凡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琬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