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56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吴乃莘。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勇。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执1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由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办理有关案卷移交手续,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朝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