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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万亮与于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万亮,于文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21号申请人胡万亮。被申请人于文良。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万亮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于文良所有的吉DK36**轿车车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万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于文良名下所有的吉DK36**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出租、转让、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由世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