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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曹永涛与杨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涛,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曹永涛。被执行人杨爱民。申请执行人曹永涛与被执行人杨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2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