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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房怀山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怀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930号原告房怀山。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沈阳财富中心E座28层。负责人王国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乾,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怀山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怀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