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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喻明翠与周万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光兵,喻明翠,周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卢光兵,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沙地村2组。申请执行人喻明翠,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沙地村2组。被执行人周万磊,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周营村二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卢光兵、喻明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万磊款项人民币152150.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万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彰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斯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