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牛东、惠存虎、闫豪、田亚运、田雨、田飞、李智国犯盗窃罪、被告人党会阳犯掩饰、隐瞒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东,惠存虎,闫豪,田亚运,田雨,田飞,李智国,党会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东,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服刑期间,因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1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当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惠存虎,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闫豪,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田亚运,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田雨,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田飞,绰号“龙”,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6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车站地区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智国,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党会阳,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闫豪、田亚运、田雨、田飞、李智国犯盗窃罪、被告人党会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闫豪、田亚运、田雨、田飞、李智国、党会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人当庭变更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第11起事实,被告人田飞并未参与盗窃。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闫豪、田亚运、田雨、田飞、李智国、党会阳对公诉机关当庭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牛东、田亚运、闫豪三人驾驶车牌号为陕EWX1**号黑色小轿车到渭南市开发区高级中学东边陕西七建润泽臻品工地,用断线钳、钢锯等工具盗窃施工电梯电缆线240米,价值为13468元。后三被告人到临渭区辛市镇辛市村宇航废品回收站将所盗电缆线以1300元销赃于被告人党会阳处,所得赃款已挥霍。2、当月26日凌晨3时,被告人牛东、惠存虎、田飞三人驾驶车牌号为陕EWX1**号黑色小轿车到临渭区仓程路北段盛世华府工地内盗窃两种规格的电缆系120米和10米(价值共计19200元)。三被告人在搬离电缆线过程中被工地保安发现,遂丢弃电缆逃离现场。3、当月31日凌晨,被告人牛东、惠存虎、田飞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临渭区东风街与民生街十字海兴水岸新城工地,盗窃施工电梯专用电缆线120米,价值1068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销赃于被告人党会阳处,所得赃款已挥霍。4、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闫豪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临渭区朝阳路渭南体育馆东侧配电室,盗走两种规格电缆线,价值为21127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2600元销赃于被告人党会阳处,所得赃款已挥霍。5、2月16日18时,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临渭区西二路与乐天大街十字北德力电器行内,盗走被害人李小娟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5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6、2月18日早晨,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闫豪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临渭区三马路百富商城内,先后盗走被害人王新锋肉店内猪肉一块,价值800元;盗走李侠蔬菜批零门市部被害人李冬侠的包(价值213元),包内现金13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415元),所得赃物、赃款已挥霍。7、3月8日凌晨6时,被告人牛东、惠存虎、田雨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临渭区前进路北段亚利综合商行,从商店柜台内盗走现金约15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8、3月10日17时,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临渭区西二路与乐天大街十字东北角一电缆电线店内,将被害人黄麦琴放在沙发上的包(价值350元)盗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身份证等物品,所得赃款已挥霍。9、3月17日凌晨2时,被告人牛东、惠存虎、李智国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工地内,盗窃两种规格的电梯电缆线60米和240米,价值分别为2442元和1332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3000元销赃于被告人党会阳处,所得赃款已挥霍。10、3月20日2时,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临渭区西三路与四马路十字东南角秦川华府工地,盗窃施工电缆线200米,价值10360元。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2000元销赃于被告人党会阳处,所得赃款已挥霍。11、3月25日2时,被告人牛东、田亚运、孟胜永(在逃)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渭南市开发区敬贤大街西段“天久一品”小区工地,盗窃施工电缆线50米,价值445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600元销赃于被告人党会阳处,所得赃款已挥霍。12、3月26日18时,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临渭区宣化路与五马路十字东50米光华电线厂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邢小勇放在铁皮柜中包内的现金约1300元及四包软中华香烟(价值260元)。后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赃物已挥霍。13、3月29日13时,被告人牛东等人在临潼区相桥办107省道页村路段四季平安洗车场内,趁店主周武宁与妻子洗车之机,被告人牛东将洗车店卧室内被害人周武宁放在床头的现金300余元盗走,所得赃款已挥霍。14、当天16时,被告人牛东、惠存虎、田雨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24号前进大厦建筑工地库房内,盗走一箱国窖1573酒,价值7794元,后三被告人将此酒以3000元销赃于杨号召(已行政处罚)处,所得赃款已挥霍。15、3月30日7时,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驾驶车牌号为陕ELA0**号小轿车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高记家味包子铺,盗走被害人高跟社放在店内二楼现金231.4元,所得赃款被依法扣押,现移送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智国到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站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上述被告人盗窃所使用工具断线钳一把、钢锯一把、手电筒二个、起子二个、现金231.4元依法扣押并移送至本院。综上,在三个月内,被告人牛东盗窃15起,价值共计111210.4元,其中包括上述第二起盗窃未遂、第十三起入户盗窃。被告人惠存虎盗窃12起,价值共计92992.4元,其中包括上述第二起盗窃未遂。被告人闫豪盗窃3起,价值共计37323元。被告人田亚运盗窃2起,价值17918元。被告人田飞盗窃2起,价值共计29880元,其中包括上述第二起盗窃未遂。被告人田雨盗窃2起,价值12180元。被告人李智国盗窃1起,价值15762元。被告人党会阳收赃6起,价值共计75847元。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杨某、余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邢小勇、黄麦琴、杜亚丽、李冬侠、王新锋、李小娟、高跟社、周武宁等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扣押清单、鉴定文书及告知笔录,工作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与各被告人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闫豪、田亚运、田雨、田飞、李智国相互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均达较大以上(被告人牛东、惠存虎系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党会阳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多次收购被告人牛东、惠存虎等人所盗赃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党会阳收赃6起,赃物价值共计75847元,故依法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闫豪、田亚运、田雨、田飞、李智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会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牛东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智国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自首情节,可依法轻处。被告人牛东、惠存虎、闫豪、田亚运、田雨、田飞、党会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坦白情节,可依法轻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惠存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三、被告人党会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四、被告人闫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五、被告人田亚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六、被告人田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七、被告人田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八、被告人李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九、盗窃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钢锯一把、手电筒二个、起子二个依法予以收缴。十、盗窃作案赃款现金231.4元,依法予以返还被害人高跟社。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昊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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