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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杨小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勇,李魏华,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勇,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魏华,女,成年,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志和,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杰,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上诉人杨小勇、李魏华不服永丰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陈杰庭审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利息变更为按2分计算月息,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1000万元,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永丰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判决,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杰于2016年1月20日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2016年2月5日,陈杰向原审法院提出��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利息为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支付利息,依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并未超过1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通知》第二条规定,本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昶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