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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艳兰与孙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兰,孙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004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兰,女,汉族,无职业,住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孙奇,男,汉族,个体,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王艳兰申请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奇应支付申请人王艳兰案款661650.0元,承担执行费9016.5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孙奇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王艳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1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乌汗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