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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叶春梅与被告马绍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梅,马绍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4民初364号原告叶春梅,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涛,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绍忠,居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41-7号。负责人齐云海,该公司经理。原告叶春梅与被告马绍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春梅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绍忠、安华保险沈阳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春梅诉称:2016年2月8日,被告马绍忠驾驶辽B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安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S304省道左转弯时,与左前方驶来自西向东直行的王涛驾驶的粤S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马绍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涛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马绍忠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华保险公司沈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任。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186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马绍忠、安华保险沈阳支公司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马绍忠驾驶辽B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澧县新安镇新安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S304省道左转弯时,与左前方驶来自西向东直行的案外人王涛驾驶的粤S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马绍忠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王涛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马绍忠驾驶的辽B车辆在被告安华保险公司沈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限额的三责任,三责险购买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其保险期限为2015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8日。粤S小型轿车系原告叶春梅所有,原告支出该车辆修理费为25721元。本院认为:临澧交警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符合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当事人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本院确定被告马绍忠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为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安华保险沈阳支公司作为辽B车辆交强险和三责险的承保人,其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2000元,不足部分23721元(25721-2000元)由其在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责承担16604.7元(2372170%),故被告安华保险沈阳支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18604.7元(2000元+16604.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叶春梅车辆修理费损失18604.7元。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被告马绍忠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当自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