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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平与李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李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李密。申请执行人李平依据本院(2013)秀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执行李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66664.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密银行存款、房产、汽车、土地并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秀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秀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