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成祥与王首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祥,王首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祥,男,汉族,生于1949年9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首杭(王守航),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张成祥申请执行王首杭(王守航)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首杭(王守航)现不知去向,申请人张成祥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06)达达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就剩余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成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