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0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495潘严与陈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严,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0495号申请执行人潘严,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霞,女,1979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潘严与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霞偿还申请人潘严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财产调查及强制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6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朱 刚执行员 周灌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瑞锐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