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覃兆鲜、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兆鲜,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覃兆鲜,女,1983年12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被执行人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汽贸城5栋7号。法定代表人:于斌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2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木群;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木群;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108506.96元,但被执行人刘木群;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抚州东乡支行账号为15×××61内的存款125605.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