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敏与伊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伊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428号原告:李敏(曾用名李道梅),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刚,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伊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方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