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傅继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继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更156号罪犯傅继强。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继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傅继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1)苏刑一终字第00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傅继强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76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6年3月1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雷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苏州监狱指派警官朱友广、王哲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傅继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傅继强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傅继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出庭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苏检减(假)庭意〔2016〕205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建议法院依法裁判。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傅继强被奖励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傅继强于2012年1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4年2月二次受到监狱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傅继强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傅继强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傅继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34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代理审判员 王 莉 莉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从化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