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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文华、郭梅等与史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华,郭梅,郭珍秋,郭康宁,史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430号申请人郭文华。申请人郭梅。申请人郭珍秋。申请人郭康宁。被执行人史忠亮。申请执行人郭文华、郭梅、郭珍秋、郭康宁与被执行人史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忠亮在银行的存款2355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