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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白仕明强迫卖淫罪,白仕明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56号罪犯白仕明,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仕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及部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31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1)狮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即撤销对被告人白仕明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31日入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截至2021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仕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1.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仕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仕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