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兴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香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兴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湖市香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76号1705室。法定代表人:吴同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陈、王丽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香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平湖国际进口商品城欧情商业街1幢3号。法定代表人:陈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香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香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9450元,减半收取14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兴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240,减半收取13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香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晓明审 判 员 汪佳铭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怀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