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葛红兵与陈明、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童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准撤回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红兵,陈明,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童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红兵。委托代理人:孙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委托代理人:吴学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童彩虹。上诉人葛红兵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及原审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公司、童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诉人葛红兵的起诉。诉讼中,上诉人葛红兵及原审被告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童彩虹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被上诉人陈明在二审中撤回对主债务人葛红兵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陈明撤回对葛红兵的起诉,须经涉案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鉴于葛红兵、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童彩虹二审中均不同意陈明撤回对借款人葛红兵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上诉人陈明撤回对上诉人葛红兵��起诉,本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司含江审 判 员 程 瑛代理审判员 朱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