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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李建昌、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兰花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李建昌,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兰花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755号原告李俊杰,男,1978年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非农户。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男,1981年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被告李建昌,男,1975年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任董事长。被告山西兰花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中,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杰与被告李建昌、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兰花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俊杰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