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李建昌、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兰花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李建昌,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兰花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755号原告李俊杰,男,1978年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非农户。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男,1981年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被告李建昌,男,1975年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任董事长。被告山西兰花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中,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杰与被告李建昌、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兰花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俊杰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