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钦云与何钦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钦云,何钦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161号原告何钦云,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钦超,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钦云与被告何钦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钦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钦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钦云撤回对被告何钦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钦云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