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冬冬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190号罪犯张冬冬,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冬冬于2013年12月13日,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02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冬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0271号刑事裁定,将刑期更正为“即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被监狱批准“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黑犯且第一次减刑,应适当缩短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经2016年3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对罪犯张冬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