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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592号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XX,种XX、种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沈XX被执行人种XX、种X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市中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种XX所有的位于市中区永安乡陈湖村号,房产证号为:号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依法解除种XX所有的位于市中区永安乡陈湖村号,房产证号为: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