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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戎波涛与陈文年、邬岳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波涛,戎波涛与被执行人陈文年,陈文年,邬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516-1号申请执行人戎波涛。被执行人陈文年。被执行人邬岳祥。申请执行人戎波涛与被执行人陈文年,邬岳祥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舟岱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査明,被执行人陈文年长期外出,住址不明,另一被执行人邬岳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后仍未履行,另经査俩���执行人均无储蓄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5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