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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藏连英诉被告王桂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连英,王桂琴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3民初916号原告:藏连英,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委托代理人:于学成,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琴,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藏连英诉被告王桂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藏连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