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超与程娟、徐毓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程娟,徐毓刚,辛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程娟。被执行人徐毓刚。被执行人辛小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并西证执字第000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三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08647元(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三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蔡保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