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士恺与严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恺,严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士恺,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严羽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王士恺与被执行人严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严羽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士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1839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98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严羽峰银行存款8807元,并冻结了其公积金,但暂不能提取。经查明被执行人严羽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35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