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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862号原告欧某某,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庄文通、林春光,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以被告写保证双方愿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