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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22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