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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希正与刘东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正,刘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正。被执行人:刘东生。王希正诉刘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刘东生全部交纳了全部欠款,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