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希正与刘东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正,刘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正。被执行人:刘东生。王希正诉刘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刘东生全部交纳了全部欠款,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