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龚世明与徐明望、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世明,徐明望,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425号原告龚世明。委托代理人夏宇航,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明望。被告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法定代表人朱细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世明诉被告徐明望、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世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世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世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龚世明负担。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