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寿均灿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寿均灿,边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484号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泓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俞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土,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寿均灿。委托代理人:边莉,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同山镇西源村外江山***号。系其妻子。申请人:边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负责人:吕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刘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申请人寿均灿、边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诸暨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耀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申请人寿均灿、边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诸暨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款定于2016年5月27日前付清;二、被告寿均灿、边莉应支付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30000元,款已付清;三、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