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詹玉婷与梁富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玉婷,梁富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詹玉婷,女,汉族。被执行人梁富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詹玉婷与被执行人梁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一、梁富宁同意归还詹玉婷借款十万元及利息五千元;二、借款十万元及利息五千元从梁富宁的工资中归还。工资账户仍由法院冻结,每半年由法院执行一次,每半年留给梁富宁五千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归还詹玉婷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富宁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陆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