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商)初字第25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守浩与北京八方盛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守浩,北京八方盛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25667号原告蔡守浩,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北京八方盛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中区9号楼3层307。法定代表人刘君氽,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蔡守浩与被告北京八方盛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盛汇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八方盛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八方盛汇公司注册地虽在北京市丰台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从来没有在丰台区经营过,蔡守浩也知道该情况,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蔡守浩对于八方盛汇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称:不同意八方盛汇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被告的八方盛汇公司营业执照所写的地址和实际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蔡守浩依据其与八方盛汇公司签订的《出国工作居间协议》为依据,并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经查,本案被告八方盛汇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其虽称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既未到庭接受质询,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蔡守浩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在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方盛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八方盛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