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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166号原告鲍某某,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洪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