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166号原告鲍某某,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洪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