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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朝兴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876号原告:王朝兴,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人民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0498539-7。法定代表人:魏莉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兴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兴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王朝兴承担。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