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萍与付克成、付永成、张晓莉、杨永、许玉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付克成,付永成,张晓莉,杨永,许玉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225号原告:李萍,女,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告:付克成,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付永成,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晓莉,女,汉族,住濉溪县。被告:杨永,男,汉族,住寿县。被告:许玉梅,女,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付克成、付永成、张晓莉、杨永、许玉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